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提升全市森林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工作原则,以保护修复林业生态、提升森林质量效益等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乐山建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面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体系。到2025年,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构建起权责明确、监管严格、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市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得到有效保护,石漠化治理持续推进,高质量国土绿化全面开展,森林质量提升成效明显,全市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7000万立方米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310亿元。到2035年,责任体系更加完备,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责任体系
(三)分级设立林长。市设立林长、副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林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林长,按县(市、区)行政区划分片负责。
县、乡两级设立林长、副林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林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林长,结合实际分片分区负责。
村级设立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林长。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国有森林保护经营单位设立林长、副林长,人员由所隶属的党委、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四)分级明确林长职责。市级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领导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强化统筹治理,完善责任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依法治林兴林,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预防和处置森林灾害,建立源头管理体系。
乡级林长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管理,制止并配合查处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乡镇林业员、生态护林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做好灾害预防和处置相关工作。
村级林长负责本村(社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具体工作,开展日常巡护和宣传教育,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况。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国有森林保护经营单位的林长负责本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
各级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五)明确工作机构。市、县两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级林长的领导下,承担林长制日常工作,统筹本区域内林长制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负责统筹协调和沟通工作。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可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市、县两级林业、组织、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林长要分别明确有关部门为本级林长制工作联络员单位,各联络员单位要协助本级林长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
三、主要任务
(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禁止毁林开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从严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严格执行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地,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推进我市珍稀濒危物种复壮,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
(七)实施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按照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统筹实施好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横断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生态修复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科学治理干热河谷、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等。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持续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大力推广以桢楠、香樟、红椿等为主的优质造林树种,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升森林生态服务、林产品供给和碳汇能力,建设一批国家储备林基地。严格执行《四川省绿化条例》,落实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尽责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拆围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以岷江、青衣江、大渡河及重要交通干线为重点,推进绿色廊道、多彩通道建设,打造一批森林城市、森林乡镇、绿化模范单位。
(八)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加强预警监测、巡山护林、地方专业队伍、救援物资等建设,提升森林防灭火基础保障能力。严控野外火源,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序实施计划烧(清)除,科学组织火灾扑救,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8‰以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抓好松材线虫病等防治工作,提高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加强涉林自然灾害防治,科学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将森林灾害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联防联治机制,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强化森林督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充实基层执法队伍,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森林保护支撑保障。加强林区道路、供电、通信网络、安全饮水、防灭火、管护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营建防火生物隔离带。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建设“天空地人”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实现森林资源监管“一个标准”“一张图”“一套数”,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开展优良乡土树种选育,加强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广使用良种壮苗。强化林业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高质量建设一批科研试验基地,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强化林业科研队伍建设和乡土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激励创新创业,全方位培养、锻炼、使用人才。强化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管护水平。引进森林治理新模式新技术,提高全市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水平。
(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科学制定本地森林发展规划计划。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防灭火等作为重要指标,合理制定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量身定制”保护发展措施。推进基层群防群治,支持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实施多户联防。完善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落实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一长两员”制度,明确管护责任。
(十一)促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坚持“藏木于林、藏富于林”,大力实施生态产业、生态创业、生态就业,促进林业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大力营造以乡土树种、珍稀树种为主的混交林,推广林茶套种和林竹(药)混交,着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和林产品精深加工。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竹浆纸一体化发展,加快竹林基地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培育,支持龙头企业扩能提质增效,大力推进竹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着力打造高质量竹林景区、翠竹长廊、竹林人家等。依托森林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培育一批森林康养基地、康养人家,打造一批森林、湿地和乡村生态旅游品牌,实现绿色富民。
(十二)完善保护发展支持政策。完善林业生态修复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区域森林等生态系统的资源特点和培育方向,实施分类指导、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成果。探索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产权权能、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探索向社会主体购买政策性造林绿化、经营管护服务。落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培育壮大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法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十三)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程度。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促进生态康养、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林业项目,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支持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支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金融业务。
四、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强化工作措施,配备工作力量,确保体系责任、制度政策、督查考核、宣传教育“四个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十五)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林长制运行规则,建立林长制会议、工作督查、信息公开、部门协作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常态化开展督查督导,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林长制办公室和市级责任单位每年12月底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十六)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情况,鼓励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十七)严格督导考核评价。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林长可以约谈下级林长,市林长制办公室可以约谈县级以下林长和市、县两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林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乐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责任编辑: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