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4月22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据悉,该案是本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金额达447余万元。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被告人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南段开设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从事火锅制售服务,开业时即雇佣被告人李某江为该火锅店的炒料师傳,负责熬制该店火锅底油、分装熬制的火锅油成袋、配制火锅锅底。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贵应李某江邀请进入该火锅店,协助李正江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2018年4月20日,雷某为非法获利,对李某江提出将收集的废弃油脂(傛称“回锅油”或“回收油”)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李某贵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内,由李某江运到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该店炒料房,李某江将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并掺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制火锅底油,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该店,由李某贵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经鉴定,销售金额为447824元。
2019年1月30日,犍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现场查获:装满废弃油脂的塑料桶3个、装满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塑料桶3个、分装好且包装袋上印有“森林源.感受经典引领味动一锅红艳煮沸生活一次性锅底内部专用”字样的火锅底油油袋10箱;与此同时,在该店的炒料房内现场查获:装有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不锈钢桶3个、装有少量废弃油脂残渣的塑料桶9个及花椒、海椒、中药香料、菜耔油等材料;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待消成品红油称重:已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216.3公斤、未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421.62公斤,合计净重为637.92公斤,经鉴定,现场査获成品火锅红油价值14718元。
公诉机关指控
案发后,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利用“五个充分”,引导、监督案件依法办理: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促进依法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侦查作用,就行政配合、引导取证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退回补充侦查作用,积极与侦查人员协商、探讨涉案金额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保证案件能顺利提起公诉;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交了公益诉讼线索;充分加强协作监督,及时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争取大力支持,保证办案质效。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雷某、李某江、李某贵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雷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收入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47.82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李某江、李某贵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江、李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4478240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李某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雷某、李某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叶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