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虎年春节即将来临,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但不管如何每个人都有抗疫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共同做好个人防护,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才能确保安然度假。
那么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实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紧急自救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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