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细则-c7娱乐麻将胡了

 乐山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细则-c7娱乐麻将胡了
乐山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1-11-09 来源:

  近日,市委印发了《乐山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乐山是农业大市,农村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统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由传统农业大市向生态农业强市跨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下,实行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市委将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市委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措施,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条市委设立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以上工作推进会议。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每季度研究农村工作,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县委书记是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负责落实好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工作安排。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应当征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每年年初和年底向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第九条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委农村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保职能到位、正常运转。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农村工作领域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市级领导定点联系1个县(市、区)、1个以上乡镇的乡村振兴工作。各县(市、区)应当参照市上做法,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指导乡村振兴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智库、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拟由党委、政府出台的农村工作重大政策举措,须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稳粮猪”作为“稳农业”的重中之重,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持续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确保粮食安全。以“打基础、建基地、立支柱、搞加工、创品牌、兴科技、促融合、推营销”为思路,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抓手,以培育龙头企业为引领,重点发展峨眉山茶、晚熟柑橘、道地中药材、林竹四大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农民增收县委书记县长负责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构建基层组织体系、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建强基层组织、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提升乡村治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强化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邪教渗透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传承弘扬乡村传统美德,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倡树新风正气,打造善治乡村。推进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农民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培训,增加乡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健全城乡民生共享发展机制,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不断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开展清河、清渠、清沟、清路、清院“五清”行动,推动镇村实现“路整平、地扫净、服务好、治污染、面貌新”;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革命、村庄清洁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五大专项提升行动”,建设宜居乡村。

  第十八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乡村振兴审计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坚持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成为“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将“三农”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战线,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县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镇村工作经历的干部。农村工作干部应当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条 坚持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推进智慧学校、智慧医疗、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宜机化”扩面提升和“五良”融合全程机械化创建行动,推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应用。

  优先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把加强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 坚持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省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

  鼓励县(市、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债券资金支持,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普惠金融。逐步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公平均衡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农业科技推广、交通运输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坚持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农村道路、供水、供气、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二十三条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到乡村从事志愿服务、投资兴业等,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实行县(市、区)党政和市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并作为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涉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具体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表彰、表扬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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