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李玉佳)2021年1月1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近日,市中区生态环境局查获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件,该案是《条例》生效以来,市中区查处的首例违反该《条例》案件。
11月24日下午,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市中区苏稽镇徐浩村6组的某冶金铸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熔化、浇铸等涉气工序处于运行状态,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停产应急措施。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于11月29日进行了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表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某冶金铸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禁止运输散装或者流体物料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必要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目前市中区生态环境局正依法、依程序对该案件进行查处。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按照“源头控制有力、过程监管严密、执法检查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查处我市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全力推进“铁腕治气”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此,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各生产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是环境空气治理的重要举措,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延伸阅读:《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乐山市制定的5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之一,是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最直接最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为乐山市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