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市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现有老年人口80.7万,占总人口的23.1%,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重大部署,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把乐山全面建成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养老服务全覆盖多元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调结构、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到2025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颐养相结合的全覆盖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水平,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养老服务新格局,显著增强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乐山打造成四川养老服务高地、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市。
二、健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提质行动。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大力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建立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将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针对失能照护的专业培训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照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居家上门服务。建立居家探访制度,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周探访率达到100%。
(二)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提质行动。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推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形成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立组织运营、效益评级等机制。设置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打造“乐养”助餐配餐服务网络,鼓励家政、物业等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点,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
(三)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质行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新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均实施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惠养老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连锁化、规模化”本土养老服务品牌。强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优化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登记等流程,引导和支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完善物防、技防措施。
(四)实施农村养老服务提质行动。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各县(市、区)分别建设1个县级养老服务中心,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升“集中供养+居家救助”质效,加大政府兜底帮扶力度,完善精准识别锁定、帮扶照料、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风险等级标准和关爱保护台账,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关爱救助。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发挥村民自治互助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发放老年福利金、提高集体利益分红额度等方式,增加老年人收入。
(五)实施医养结合提质行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养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上门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六)实施康养结合提质行动。大力发展旅居康养、文化康养、体育康养、农业康养、森林康养、食药康养等新业态。加快开发高山避暑、温泉水疗、食疗养生、医学美容、疗养保健等健康旅游项目,全力打响“乐山乐水、康养圣地”品牌。加大康养产业领军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支持企业跨领域、跨行业发展,向养生、养老、康体、康旅等领域延伸,加快形成覆盖康养全产业链条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挖掘峨眉山、黑竹沟、大瓦山、沐川竹海、美女峰等绿色生态资源,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康养小镇和集聚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
(七)实施颐养结合提质行动。鼓励市场主体研发老年用品,培育雪魔芋、养生茶等适老化食品和饮品,发展石墨烯、碳纤维等适老化家具、建材和穿戴护具。在市本级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和消费场所。加快发展智慧养老,打造标准化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院和1个智慧养老社区。完善和推广“养老地图”小程序,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推进线上便民服务适老化改造。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建立城乡一体的社区老年教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办学网络。继承和创新孝文化,推崇“自立、自助、互助”的积极养老文化,营造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实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八)实施养老设施规划引领行动。科学制定“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达标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配建标准的,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九)实施养老供地用房保障行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等指标。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支持长期空置的公租房或经营性国有资产(除经适房、限价房外)经合法合规的程序免费或低价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对国有产权房屋改造为养老设施的民营机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营机构的投入成本,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年免租期。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所用存量房屋可在5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十)实施财政资金精准投入行动。市、县财政安排预算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福彩公益金6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权责,科学量化分担比例。统筹使用行业部门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形成资金合力。健全财政资金合理分配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制度,提升政府补贴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政府统一为城乡特困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低保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60岁以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完善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机制,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
(十一)实施多元投融资促进行动。探索组建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基金。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拓展政策性资金来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担保贷款基金、风险补偿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综合责任险、居家社区老人短期托养责任险等。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向老年人赠送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探索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争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增强居民养老金融储备。
四、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进养老服务全覆盖多元化发展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全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加大督办力度。
(十三)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探索“党建+”区域性养老服务新模式。健全党员定点联系帮扶制度,组建基层党组织养老服务志愿队,常态化开展走访慰问、助洁助医、亲情关怀等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建立党组织,保障老党员就地就近就便过党组织生活。强化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创新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确保相关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分别按供养人员全自理10:1、半失能6:1、全失能3: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明晰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置养老相关专业或课程,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确保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打响“小海棠志愿服务队”品牌。健全养老服务关爱和褒扬机制,按有关规定表彰表扬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提高养老服务从业者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
(十五)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严禁在养老机构内进行保健品推销。组织开展老年人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评价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分级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
(责任编辑:吴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