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到2035年,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总量,健全服务体系
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人口流动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为单位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将幼儿园布局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具体位置、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加快公办园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充分利用可满足幼儿园建设与安全标准的闲置建筑、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普通高校举办公办园。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幼儿健康、安全要求的合适场所举办幼儿班。鼓励优质公办园通过举办分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扩大公办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园,加快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继续实施“一村一幼”升级建设。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贯彻落实《乐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各县(市、区)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在2020年内完成普惠性民办园的重新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减免普惠性民办园场地租用或水电气等运行费用。支持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
(二)规范办园,提升保教质量
落实县级政府监管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责任和举办者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推行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剥离办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实行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优质园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继续探索对口帮扶、委托管理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带动新建园、农村园、薄弱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实现“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转变。
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扩大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支持、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区)统一管理、乡村实施、社会参与、专业机构技术保障”的工作体系,强化市、县两级“学前学会普通话”专门工作机构职能和专家组团队力量,发挥技术保障单位专业优势,以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为主体,探索民族地区“学前学会普通话”的区域性特点和有效运行体系,推出各具特色的区域性成果,打造全国“学前学会普通话”示范典型,为民族地区“学前学会普通话”工作贡献“乐山样本”。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乐山市幼儿园评估专家库”作用,定期进行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科学有序推进幼儿园保教工作。
(三)多措并举,完善投入机制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市级财政继续统筹中央和省级下拨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重点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期间,引导和激励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占比。推动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引导带动各地加大学前教育建设投入。完善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应助尽助。
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9〕208号)要求,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2020年,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公办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县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行为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四)强化师资,夯实队伍建设
创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机制。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探索采取“两自一包”(经费包干、自主管理、自主招聘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招聘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等方式解决教职工严重不足问题。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教师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加强民族地区“一村一幼”教师及辅导员培养。积极探索幼儿园教师校、园融合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加强新时代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五)加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
规范发展民办园。稳妥实施民办园分类管理,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各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开展无证园专项整治行动。
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审批制度。落实民办园年度报告和年检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园长是幼儿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幼儿园食堂不得营利。建立教师或家长陪餐制度。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领导,承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投入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区域学前教育良性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调工作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政法机关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工作。
(三)落实督导检查问责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公办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园数量、师资队伍建设、生均经费标准等内容的评价。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地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和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杜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