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乐山专署为川南区行署的派出机构,后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为一级地方政权。各县(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马边、峨边两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挥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953年5月,乐山地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省委关于普选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发出通知,要求各县选择一个乡试点,做好准备工作,集训好区、乡干部。
1953年7月初,全区普选工作开始,先农村,后城镇,分三期进行,至1954年2月全部结束。各县(市)认真准备后,在城乡开展了普选。由选民直接选举乡人民代表,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县(市)人民代表。到1954年7月,除马边、峨边两县外,全区各县(市)均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和正副县(市)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正式行使地方权力机构职权。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自行终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制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全专区立即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继续在政治领域进行多方面的建设。
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解放初,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的规定,马边、峨边等彝族聚居县,分别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商县政,并在彝族聚居乡建立彝族自治乡人民政府。1951年12月,峨边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建立峨边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并选举产生联合政府委员和县长。1954年全区普选时,马边、峨边两县仍以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6年,两县民主改革结束后,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人民政治协商方面,1950—1954年,各县(市)的政治协商工作概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负责。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后,地委十分重视各县(市)人民政治协商机构的建设。各县(市)相继建立政协委员会或各界人士学习委员会,由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其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参与管理地方事务,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人民政协委员和学习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反映社情民意,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史志室 记者:鲁倩文(责任编辑:杨梅)